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怀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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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特例品,恕不参加活动

2011-06-27   来源:怀远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朱卫东   浏览:2232

 

 

受某商场“购300100促销活动的诱惑.女士前往购物。东挑西选凑足300元后。获得一张100元代金券。她兴冲冲地跑去购买家用电器,却被子冷冰冰地告之:“特例品,恕不参加活动”。回头一看,原来不少的商品还是“特例品”。代金券丢之可惜,只得再掏48元现金购买了一件148元的商品。回家一算,实际花费了348元买了总额448元的商品,所打折扣为7.78折。据与女士经历相似的消费者反映,消费者步入其中,常常是购物、获赠券,再购物、再获赠券,不断被吸引,如此循环购物。一天下来,人减“肥”,鞋磨“烂”,钱包变“瘦”,感觉还特“累”。  

点评: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款指出,销售商品或提供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之一。商家采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均和实际多有不符,即此XX非彼XX。商家送的XX元,一般不能直接参加消费.必须满足商场规定的附加条件后,在特定的商品中才能消费,《消法》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些商品不在活动之内,消费者事先并不知情,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待购物返券活动,消委忠告消费者:倡导理性消费,避免盲目消费,货比三家不吃亏。

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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