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许多餐饮企业都要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有偿使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对此,
一些餐饮企业认为,在消毒餐具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县消协对此指出,经营者虽有明确告知,仍然违法。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费用;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可见,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均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县消协认为,另行收取餐具消毒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并指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