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业主闹矛盾 消协调解化纠纷
近日,泗县墩集镇陈先生来到我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0年4月1日,购买江苏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县泗城镇开发的商品房,首付六万二千元,办理十三万八千元按揭,并签定了合同。在2011年2月14日上房后就拿到了钥匙,当时上房部告知房屋已验收合格。新房拿到手后就急于装修,2月下旬就停工打理装修,地砖,餐厅及卫生间的墙面砖已完工,木工方面基完工,目前装修已投进六七万元。就在5月13日工人进行墙面整理时,发现墙面多处裂纹及空鼓问题,即使披腻上漆之后,裂纹还会出现,每面墙上都有裂纹出现,致使装修停工,无疑将要延长工期,经济受到损失,部分材料报废,损失三千多元,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该找谁?在别人的指引下,陈先生与物业部联系,物业部负责人联系了承包方,承包方派技术员看过之后,解释属于正常现象,陈先生心想。老百姓买一套房子容易吗?难道房屋出现裂纹属于正常现象?不想留有遗憾,于2011年5月17日,咨询了质监站的工作人员,质监站也认为属于质量问题,通知开发商与陈先生协调,但因开发商口气较强硬,态度蛮横,于开发商交涉未果。
接到投诉后,我消协为依法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为底层群众排忧解难,树立消协权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陈先生的房内进行实地勘察。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工作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投诉人反应的情况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据此,县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开发商,并亲自上门,来到开发商办公场所,向负责人,讲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同意对室内裂纹和空鼓保质修复,室内装潢好的门窗,在修复期间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投诉人陈先生对此也表示满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