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霍邱县消费者协会受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投诉案例,名为产品质量问题,实际上确是公用事业、服务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也经常出现,供电企业作为公共服务类企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充足的电力供应和服务,同时作为经营者,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电器卖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承担“三包”责任,但是一旦出现非产品质量原因所致的故障,经营者就不受国家“三包规定”的约束,对消费者的请求就可能拒绝、推诿。对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只能很无奈,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作为消费者只能寄希望于经营者的售后服务承诺,以期得到经营者的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