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遭遇“偷梁换柱” 消协调解获赔
2011年4月12日,陈某在太和县一家直销茶行购买了10斤茶叶,价值一万元。由于现在恰是新茶上市时节,陈某向直销店老板特别强调这十斤茶叶一定要是刚上市的新茶,直销店老板表示这个价格肯定是新茶。陈某当即付了一万元钱,直销店老板随即安排发货,按照陈某的要求送货上门。但令陈某十分生气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陈某打开茶叶包装后发现直销店老板给其提供的茶叶并非是今年的新茶,经仔细辨别发现:该茶叶为去年生产的陈茶,并且在茶叶的包装盒上还清晰的标明去年的生产日期。该10斤茶叶分别为2009年12月份生产的有6斤,2010年5月20日生产的有4斤。陈某来到直销店要求说法,遭到老板的否认。该直销店老板称,陈某当时购买茶叶是并没有指明要新茶,而且该批茶叶并没有超出保质期时间,质很有保障的。无奈陈某来到消协投诉该直销店,要求退还10000元或者重新发行茶叶。
消协受理后,查看了陈某出示的从该直销店购买茶叶的凭证。仔细查看了陈某提供的茶叶样品和包装盒。经查该批茶叶确实是去年产的陈茶。陈某主张自己当时订购的就是新茶,这种茶在市面上陈茶与此价格相差几倍。如果当时直销店老板说这是陈茶自己是坚决不会购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对其所购买商品的知情权,经营者应该如实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产地、质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该店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消协调解,该直销店答应为消费者重新发送新茶,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