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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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典型案例

2011-06-17   浏览:2211

 

“三无”手机坑农案
[案例简介]
2011年5月15日上午,消费者李某一手拿着800元刚退还的手机款,一手紧握着和县西埠镇消协分会人员的手连声感谢:“没有你们,这钱我可就要不回来喽!”原来,李某一个星期前在西埠街道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手机,回家后发现该手机待机时间只有一天,遂向该手机店反映。该店帮其换了块电池后,可待机时间依然还是一天。李某于是要求退货,可手机店老板以用过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李某无奈,只好到西埠消协分会进行了投诉。后在和县西埠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维权下,拿到了退回的手机款,工商部门同时还现场查获到多部“三无”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埠消协分会进行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发现该款手机的外包装上没有厂家、生产场地和“三包”标示,很可能是一件假冒伪劣产品。随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该款手机没有“检测报告、合格证、进货发票”等相关证件,确属“三无”产品,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店主无条件退还手机款,工商执法人员同时扣押查封了该店同样几部“三无”手机。
 
[案例评析]

“不法商贩正是利用了农民朋友对手机产品缺乏认识的弱点,坑害农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要仔细核对手机的“三包”凭证、发票、手机串号以及电池的出厂序号等相关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洗衣机连接管件脱落导致水淹婚房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1418早晨一上班,一位气势汹汹的消费者来到和县消费者协会镇淮分会。在经镇淮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消费者才心平气和的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原来其前天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洗衣机当天安装后晚上消费者便使用,由于消费者大意晚上洗衣机水龙头没关就去睡觉了。半夜其听见有声音就起床查看,这时看到家里已成一片汪洋,原来水龙头和洗衣机处的连接管件掉了,而水龙头又没关所以水全部流到了地上,导致消费者家里新铺设的名牌木地板被浸泡,致使消费者直接损失逾八千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事后第二天早上消费者就去找销售洗衣机连接管件的商家,但商家推卸责任说这并不是他的错,他所销售的产品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这件事情是因消费者忘关水龙头所致,所以消费者应自己承担后果。
该消费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和县消协镇淮分会投诉,望消协能帮忙主张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还了解到该消费者的房屋是新装修完毕准备结婚用的新房,这件事情的发生可能导致其婚期不能如期举行,所以该消费者特别着急。于是镇淮分会的工作人员先安抚消费者的情绪而后和消费者一起立即到其家中查看了现场,经了解到商家在销售该商品过程中未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导致消费者安装不规范和消费者在使用后忘关水龙头等情况所致后。镇淮分会工作人员帮消费者找销售商进行交涉,但该商家认为这件事情是因为消费者大意没有及时关闭水龙头导致刚安装不久的连接管件在夜间被高水压的水流冲掉在地的,其销售的产品本身是没有质量问题的,所以不同意赔偿。为使销售商接受调解,分会工作人员对销售商指出其虽然陈述的有道理,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销售商提供产品使用说明的义务。而该起投诉销售商并没有履行其义务所以其对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消费者由于自己大意忘关水龙头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后经该分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协调最终销售商同意给予消费者5000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
和县消协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了解,发现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因此我们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八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鉴于消费者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在协调中消协要求商家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消费者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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