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投诉后,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销售商进行联系,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灵璧县消协工作人员以法律法规为基准的原则上进行耐心调解,努力促成双方都非常满意的结果,经多次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无条件为田先生调换一台同型号的冰箱,田先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