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镜湖区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镜湖区消费者协会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镜湖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镜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镜湖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芜湖市新市口金三角古玩市场四栋2楼 邮编:214000 电话:3874459
第二章 协会职能
第六条 镜湖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规范履行下列职能:
1、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提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查询。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
8、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镜湖区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各人民团体、有关部门、企业(个人经营户)、事业单位以及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登记。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补或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应是理事会人数的1/2以下。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享有较高声望及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调动、调离、退休者,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解免。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督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有关职务人选任免名单。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除由前述规定产生外,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任免。
第二十一条 镜湖区消费者协会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在工商所、街道、居(村)委会、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设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建立消费者协会的组织网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经费委托业务主管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结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需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