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中旬,潜山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叶某、冯某、阮某等多人投诉,均称自己于2010年4月份在本县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签了认购书,预付定金伍万元。但是,今年2月份开发商通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还要额外收取费用共计7328元。叶某等人认为开发商另外收费的行为不合理,应退回多收的费用。开发商称自己当时房价卖的过低,并且其收费的项目在认购书中双方也有约定。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后投诉到潜山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潜山县消费者协会非常重视。县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该楼盘项目部的负责人,向其宣传了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房价的相关规定,房价可随市场行情而定,另增加收费项目不符合政策规定,而太阳能也不能单方面作强制性要求,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根据政策如数退回68位业主额外收取的费用共计328204元。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购买商品房所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三条“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的规定、安徽省物价局统一制订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中明确规定水、电、有线电视、单元可视对讲属于房价内配套产品,不能另外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预售认购商品房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在房价之外收取水电等费用更是重复收费。该案例中,开发商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此,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消费者应认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开发资质,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