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类服务)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5日,南谯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区消协)接到一名周姓消费者的投诉,投诉称2月18日其通过滁州市某快递公司邮寄一批电脑及其配件等物品,邮寄地点是从滁州到苏州,周先生当时在货运单上填写保价10000元。几天后,该批物品到达苏州,但是周先生发现少了一台主机和一台显示器,于是他就向快递公司索赔,但是作为被诉方的快递公司一直推脱不办。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打电话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并了解情况,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然后约定好双方当事人见面的时间、地点,在第一次的接触后,区消协工作人员明确了作为承运方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赔偿消费者因物品丢失所带来的损失。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赔偿金额的多少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一度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困境。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研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历经5次调解,快递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消费者电脑、配件及邮寄费共5650元整,消费者对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发生在快递业因邮寄物品丢失引发的消费纠纷。一直以来,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发生物品丢失或物损时索赔难、维权难为人们所诟病。该案中,消费者周先生可以说是有一定社会经验,消费维权意识比较高,其在货运单上填写的保价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消协工作人员突破快递行业现有的相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束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之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求偿权、提供快递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消费者邮寄物品与快递公司之间还构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电脑、配件及邮寄费等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赔偿费用的商议、核定过程中,兼顾了双方的利益,从而促成调解的圆满成功。
此案给我们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启示是,在接受目前相对鱼龙混杂、缺乏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快递行业服务时,可以选择事先与经营者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在邮寄贵重物品时,防止物品丢失给自己带来的不必要损失,一定要选择对物品进行保价。相信如此,才能更好地规避损失,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