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宣城市>泾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消费者简报(第四期)

2011-06-10   浏览:2268

消费者简报

泾县消费者协会                   二O一一三十一


 

 

 

电视机起火人伤物损  消协支持诉讼获赔偿

最近,泾县消费者协会义务律师汪雪峰免费为消费者曹迎春代理诉讼,经泾县人法院开庭调解,获得了4000元赔偿。

2010年8月泾县消费者协会黄村分会接到丁家桥镇小岭村村民曹迎春投诉,称:2009年12月在丁小全处以300元购买电视机一台,2010年7月24日上午,其将子陈超一人放在家中外出洗衣,电视机发生燃烧,致其子陈超受伤,入院治疗,同时,家中财物受损。后经泾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十月七日泾公消火认字[2010]第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电视机带电情况下发生故障引发火灾”。我会遂找到丁小全调查了解,丁称该电视机是在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勇杰)购买。我会又找到昌勇杰调查了解,但昌拒绝承认卖了电视机给丁小全。县消协找到丁小全与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以电视机不是自己卖出为由拒绝给予赔偿,泾县消协无法进行调解,决定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泾县消协联系义务律师汪雪峰律师免费为陈超、曹迎春代理诉讼,以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分别付给陈超、曹迎春1000元和3000元赔偿的协议。此次消费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电视保修期内出故障  消协调解终获赔偿

4月27日下午,一位农民老大爷满面愁容的找到榔桥消协工作人员,称其花380元买的电视机用了不到一年就无法正常播放了,但是商家却不愿意承担责任。通过进一步的交谈得知,原来,由于老大爷不懂国家关于“三包”的有关规定,在电视机出现故障后,并没有将电视直接拿到销售商那里维修,而是就近找了家电维修店进行了简单的维修,现在商家以老大爷没有直接拿去他们那里修理为理由而拒绝承担相关的责任。

了解情况后,榔桥消协工作人员从化解双方矛盾,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的角度出发,领着老大爷找到了电视销售方徐某。工作人员在表明来意后,向徐某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关于“三包”的有关规定,指明了其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同时也指出老大爷存在的过失。工作人员不偏不坦、诚挚耐心的说服教育使得经营户徐某非常地信服,当即为老大爷重新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新彩电。

实木地板起小泡  消协调解获赔偿

近日,泾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实木地板安装后起小泡的消费纠纷。经调解:消费者孙卫东获得了1500元赔偿。

2011年3月7日,泾县消费者孙卫东来到泾县城郊消协分会投诉,反映自己于2008年9月在泾县某地板专卖店选购了康树实木地板23.49,价值7281元,按装后至2009年5—6月份,发现两个房间地板表面起泡,共多达十几处,多次与地板专卖店沟通,要求更换全部地板。但地板专卖店以公司经理需要察看、等进口蜡块到货维修等为由一拖再拖,一直没有给予解决。孙认为实木地板质保30年,可一年不到就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兑现当初承诺,故特到泾县消协城郊分会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帮助解决。

城郊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对消费者提供的购货票据、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卡进行了查看,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随即工作人员来到地板专卖店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该店认为消费者选用的康树实木地板由于安装地面后长期无人居住而引起起泡,且面积较小,肉眼几乎看不见,既不影响美观,也不影响使用,不予更换全部地板。

消协工作人员为化解矛盾,维护消费者利益,对当事人双方都做了耐心细致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经调解,经营者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并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给予消费者孙卫东1500元经济赔偿,一场因地板消费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特价手机引纠纷    消协调解终换货

2011年5月16日,消费者黄某在泾县茶城通讯专营店购买长红手机一部,使用11天后发现此款手机的待机时间极短,与营业员描述的超长待机特征不符,而且手机键盘自动脱落,消费者找到店家,营业员称此机为400元的特价机,不予退换,并声称在消费者购买时便将情况告知了消费者。在与店员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消费者来到消协泾川分会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速与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营者也再三表示此机为商家做活动期间的特价机,本来利润空间就很小,所以不予更换。工作人员立即纠正了经营者的观念:即便是特价机也要有质量保证,并且遵守“三包”规定 。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相关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经消协工作人员悉心调解,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退货。

最后,消费者选择更换了一部价值500元的康佳手机,补齐差价100元。一场因特价机引起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县消协召开电信服务质量评议会

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五月十二日,县消协组织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监督员对县电信服务质量进行了一次评议。

近年来,县电信分公司在抓好固话、宽带、移动电话业务的同时,注重抓好人员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措施;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同步增长,先后获得了省消协第八届《诚信单位》和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各位监督员在听取县电信分公司有关服务情况介绍后,就收费、公平交易、服务质量、服务环境、消费纠纷争议解决、消费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评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对县电信分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一批经营户经营过期食品受处罚

1、泾县榔桥镇浙溪村205国道沿线汪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泾县榔桥镇浙溪村205国道沿线姚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4800元。

3、泾县榔桥镇朝阳路郑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400元。

4、泾县榔桥镇榔桥老街陶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4000元。

5、泾县榔桥镇共和路袁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

6、泾县榔桥镇乌溪街道陈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400元。

7、泾县榔桥镇黄田村胡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8、泾县榔桥镇溪头村夏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9、泾县榔桥镇马渡街道吴某某经营过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泾县消协网址WWW.ahjx315.org.cn


 

 

 

本期发至:省市消协、工商局,宣城日报社,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县委宣传部,宣城广电报泾县专刊,各乡镇、县消协名誉会长、顾问、常务理事,县直有关单位、企业,各消协分会,联络站,消协义务监督员,邻县(市)消协


 

 

编辑、校对:邹武、周小宝                   共印120份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