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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台问题古筝问题

2011-06-03   作者:颍州区消协 关少华   浏览:2220

两台问题古筝问题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徐女士,因孩子学习古筝,于2010321日,在阜城某购物广场购买两台敦煌牌694kk古筝,生产厂家为: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总价:6400元,两台古筝防伪条码分别为: 12437386552101232419944234。细心的消费者按照条码打电话查询真伪,厂家答复:1243738655210古筝是假冒产品,1232419944234古筝,条码是该厂的产品,但该产品没发往安徽市场销售,其真伪待进一步鉴定。于是徐女士331日,来到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对1243738655210古筝按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商家的承诺退货并赔偿损失,对1232419944234古筝要求商家提供真实的供货渠道信息。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阜阳市颍州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现场按照条码查询了古筝的真伪,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联系该购物广场要求其说明情况。因该购物广场提供不出这两台古筝的真实信息,阜阳颍州消协随后又联系了生产厂家(上海民族乐器一厂),厂家高度重视,立即派技术人员前来阜阳。经上海民族乐器一厂鉴定,这两台敦煌牌694kk古筝有多处仿冒“敦煌牌”商标专利设计,均为侵犯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敦煌牌”商标的假冒伪劣产品。厂家保留对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的追诉权。

双方对退货没有异议,对赔偿数额有很大的分歧。经营者认为,商家首先没发现问题商品,管理工作中不完善、有疏漏,感谢消费者对商家的支持和关心,及时指出问题,愿意严格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执行;而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应该诚实守信,公开承诺的“假一罚十”不应该是招揽顾客的幌子。消协明确指出,诚信经营是企业的根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10423日,历时近一个月,阜阳市颍州消协主持多次协调,反复做工作,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物款6400元;二、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等价购物款6400元作为赔偿;三、经营者给予消费者800元作为奖励。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矛盾的焦点,是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经营者认为,由于管理工作中的疏漏,致使假货流入正常的销售渠道,给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损失,感谢消费者对商家的支持和关心,及时指出问题,愿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执行;而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应该诚实守信,公开承诺的“假一罚十”不应该是欺骗消费者的幌子。经阜阳市颍州消协多次协调,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得以顺利解决。对此案中,涉及制假售假的违法部分,消协已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从本案可以看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否则会被一些“懂法”之人钻空子;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吃饱穿暖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活质量,越来越讲究精神文化生活的享受,特别是近一些年来,“小琴童”群体的出现,在大中小型乐器的消费上,显现出很多新问题、新矛盾,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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