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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 手机款增幅近一倍 消协依法 追回违法多收金额

2011-06-03   来源:宁国消协   作者:杨敏娟   浏览:4648

商家欺诈      手机款增幅近一倍

消协依法      追回违法多收金额

 

201161,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农民刘某到宁国市消协投诉,反映她在525某手机连锁专卖店购买了一款LG手机,价款为1480元,后刘某在朋友聚会中,有朋友提醒,说这款手机好象别家店只卖几百元,刘某大吃一惊,她随后来到某手机连锁专卖店,假作买手机,向店内的售货员询问同款手机价格,售货员告之,只要920元就可以了。刘某之后又去了别家手机店询问此款手机价格,别家手机店价格在700-800不等,但没有一家是超过1000元的,刘某很生气,认为商家这种行为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刘某找到手机店的负责人,要求店方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店方负责人告之刘某,这款LG手机与联通通讯公司联合作活动,1480元价款不仅包括手机,还包括价值1600元手机卡,由于售货员的疏忽,当时没有说明,也没有将卡交给刘某。刘某对店方的说法很不满意,认为售货员长期从事销售,不可能疏忽到不向顾客说明手机价款包括哪几个方面,更不能忘记交付手机卡,店方的说法不能让她信服,她要求店方退还多收的手机价款。但手机店不同意,只愿意将手机卡还给刘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向宁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宁国市消协受理此案后,通过网上和市面上的调查,发现刘某投诉手机的价格的确是在700800之间,并且商家也承认刘某所述属实,在调解中消协工作人员严肃指出这种行为违反《消法》有关规定,要求商店向刘某赔偿道歉,按800元市场价收取手机价款,退还刘某648元,刘某对消协作出的处理意见表示同意,不再追究商家的其他责任,这一投诉案例顺利得到解决。

这是一起因商家欺价行为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商家在出售商品时,不明确告之价款内容,损害消费者本该享有的知情权,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经营者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恪守“诚实信用”才能真正使自己获取最大化利益。

 

 

                              宁国市消费者协会:杨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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