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阜阳市>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消费警示五: 消费者快递物品需量力保价

2011-05-30   作者:朱娜   浏览:2907

 

近期,太和县消费者唐先生到县消费者协会反映去年9月份在某快递公司邮寄鸡毛掸子50个,价值4000元,但到现在一直没收到,后咨询快递公司,被告知邮件丢失了。经县消协调解快递公司只愿意承担赔偿消费者500元,而消费者认为至少赔偿25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无独有偶,太和县一个体户李女士用某快递邮寄一组价值780元的电瓶,在运输途中,电瓶破损、摔坏,收货方不愿接受,只能返回。李女士认为快递公司应对破损的电瓶负赔偿责任。而某快递公司认为李女士未对其电瓶保价,不予赔偿。后经多次调解,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300元,消费者勉强接受。

根据20094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

针对以上案件,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户:一,邮寄贵重物品及价值大的易碎品,最好对其保价;二、邮政部门及快递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明白保价的意义,做好宣传工作。【朱娜】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