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泉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因电动车控制器自燃,导致整车烧毁索要赔偿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万元。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投诉方到消协了解情况,经调查了解得知,消费者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对双方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厂商同意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新车,但要收取折旧费5000元,消费者王某不同意,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被投诉方同意更换新车,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王某在收到新车后,又来投诉称经销商不给她开发票,还讲这辆新车不予保修。消协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被投诉方到场进行调解,在消协人员主持下,被投诉方为消费者王某开立了保修卡。此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万元,并在售后服务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消协提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据此,临泉县消协敬告广大消费者:购物后,发票、维修凭证和记录都将是你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