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下午,历口镇河东街许某等一行4人来到历口工商所,请求帮助调解一起消费纠纷:
历口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受理了这起投诉,并认真听取了购销双方的陈述。综合双方的陈述,工作人员就有关关键点向双方询问,进一步了解了如下情况:1、厂家在销售机器时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产品证书以及“三包”凭证(厂家解释为消费者未向其索取,故未提供);2、机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异常情况和质量问题(此情况经消费者证实);3、经这3台茶叶加工机加工的茶叶在色泽等感官上的差异是因为各地区茶草质地的不同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证实);4、购机方在未经厂家的任何许可擅自改变了机器烟囱的形状和长度(购机方予以承认)。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资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工作人员认为此购销合同购销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合同继续履行达不到双方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消费者购买机器是为了加工制作茶叶,现机器加工制作出的茶叶非人为原因达不到购销双方最初订立合同约定的行业常规标准),且时下正值茶叶制售旺季,长时间的反复修理会严重影响购机方的经济利益,在对双方依法进行说服教育并给出调解意见后,购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购买方退还三台机器,厂家以7500/台(每台扣除1000元的折旧费),三台共计22500元退还购买方,协议于2011年5月1日前履行。一起数额较大的涉农纠纷,在工商人员的热情、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