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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爆炸伤左眼 消协维权为民生

2011-05-20   来源:桐城市消协   作者:汪胜春   浏览:4950

 

        近日,桐城市消费者协会和桐城市工商局消保科圆满调解了一起因电池爆炸伤及消费者左眼的投诉。
       5月12日,家住范岗镇万元村的消费者孙某来我处消协投诉。称4月8日中午其女儿吴某在家看电视时因遥控器不能调台于是将遥控器盒盖内的某品牌电池取下重装,不料电池突然爆炸伤及左眼。经医院诊断,吴某伤情为左眼钝挫伤、左眼黄斑裂孔。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工商局消保科共同处理。工作人员通过上网搜索到该品牌电池销售总公司的联系方式,及时通过邮件和拨打售后服务电话将此事反映给该销售总公司负责人予以协调解决。5月19日,该品牌电池销售总公司、安庆市销售总代理一行三人来到消协处理此投诉,并对已封存的爆炸电池残体进行质量检测,通过检测发现该电池系假冒商品,不属于该品牌电池总公司正规生产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因为电池购买时间太久,没有购买电池的发票或凭证,消费者无法确定爆炸电池的销售商,所以无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后经消协和消保科的调解,某品牌销售总公司代表认为消费者孙某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商品,但出于对自己品牌电池质量的信任才购买该品牌电池,给予消费者孙某1000元慰问金。孙某拿到慰问金后对消协和消保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关心民生之举表示非常感谢。
通过此事,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收据凭证,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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