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5月13日,来自合肥市的陈先生、王先生二人给利辛县消费者协会送来“为民服务,尽职尽责”锦旗,以感谢消协为其挽回经济损失2760元。
陈先生、王先生二人于5月12日下午入住利辛某宾馆301房间,于13日早上7时左右发现窗户大开,随身财物包括现金、数码相机、手机等被盗,总价值5000余元。301房间窗户无栓,小偷从窗户进入房间进行偷盗。陈、王二人向宾馆索赔无果,故来到消协投诉,要求宾馆赔偿其损失。
利辛消协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消费者一起找到宾馆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陈、王二人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耐心的调解,向宾馆负责人讲解法律,最终宾馆方认识到自身的过失。双方签订解协议书,宾馆赔偿消费者损失2600元,并免去房费160元。消费者对此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