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0年3月,凌女士在繁昌县横山镇一家家具店购买了一套餐桌,,随后在使用中发现,餐桌存在着桌脚开裂等质量问题,遂多次找到家具店店主协商,店主同意维修,经一次维修后,餐桌仍不能正常使用,后凌女士再次找到店主维修,但店主以种种理由拒绝维修。2011年3月15日,凌女士在我会举办消费者权益宣传日活动现场,向我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繁昌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了凌女士的投诉。核实了凌女士出具的收据等相关证明,实地查看了凌女士购买的餐桌。在得到详实的材料后,立即与该家具店店主取得了联系。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凌女士要求店方退换餐桌,但店主只同意继续维修,双方存在一定的差距。2011年3月16日,我会工作人员亲自登门,向店主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经过工作人员的细心劝导,最终店主同意立即购买新的桌腿,为凌女士更换,并负责维修到位。2011年4月11日,店主购买了两条崭新的桌腿,亲自登门为凌女士更换了桌腿,并维修好了其他问题,承诺若再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最终,经消协调解,双方对此均表示非常满意,一场长达一年的消费纠纷就此化解。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家具产品存在缺陷的维权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当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对经营者来说,应该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繁昌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