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警示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1年2号消费警示——特价

2011-05-16   来源:芜湖县消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秦晨   浏览:2998

 

特价销售不等于商品有质量问题
时下,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装修改造为名,打着“特价销售、清仓处理”的旗号,开展甩卖促销活动,少数消费者往往被“特价、清仓”商品价格较低所吸引,进入消费误区引起消费纠纷,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通过我们消协工作者的调查中发现,市场上所谓“特价销售”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示“特价商品”,但不说明真实原因;二是以“特价或仅此一套”名义促销,与“优惠让利”商品相混淆,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三是对“特价商品”是否有瑕疵或质量问题轻描淡述,一经出售以特价为由拒绝按正常商品履行责任。
日前,我消协受理了一起投诉,某消费者投诉某家具城所售家具存在质量问题。通过进一步了解,该商品销售时注明为“特价销售、仅此一套”字样,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曾言明部分瑕疵,但没说明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消费者预交了定金;提货时货,消费者又发现所购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且库房内存有同类商品多套,并非仅此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一套,认为其受到欺骗,要求换货,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求助于消协。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我消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多次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仔细阐述了“特价商品”的相关知识后,经营者最终同意换货,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教育了经营者。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是,特价或仅此一套(件、部)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行为。经营者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特价的原因,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经营者的介绍中知道其特价原因所在并能接受,经营者通过明示销售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但这种有“问题原因”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消费者在购买降价商品时,应特别注意经营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如若经营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经营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是,经营者在销售具有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或质量产品时,作到了事先声明,明示告知,消费者购买了此类产品后,就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已明示的瑕疵或质量部分,必须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经营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经营者未明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经营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