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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人为损坏”谁来判定

2011-05-12   浏览:3199

 近年来,各地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的手机投诉依然居高不下,在受理消费者纠纷中,消费者质问,所谓"人为损坏"到底应该由谁说了算?

    手机"三包"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不予保修.当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出现故障要求"三包",销售商往往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三包".消费者坚持索赔,经销商则要求消费者自己去鉴定,而权威机构的检测费用又成为消费者迈不过去的门槛.厂家指定的检修中心检测,一般要10来天,结论也只认定是没有毛病或是人为损坏,甚者,连检测报告也不出具.
    那么,手机三包所谓的人为损坏,到底该由谁来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决定了商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厂商把手机损坏一概归结为人为因素,即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就要拿出证据来.由手机厂商来对"人为损害"进行举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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