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是全县广大消费者的组织。
第二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权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法》、《条例》的规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物价、广播电视、司法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保护消费者利益。
职能
第五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依照《消法》、《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会员
第六条 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以消费者家庭户为主要对象;团体会员是以企事业单位等员工为主要对象。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县内年满18周岁的消费者;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在本会咨询、投诉享有优先与优待权;
3、到本会指定的服务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享有价格优惠权;
4、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
5、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宣传《消法》和《条例》,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3、维护本会的声誉,实事求是地向本会投诉或反映情况;
4、积极发挥维权志愿者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拒绝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及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各有关方面消费者代表协商推荐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的增减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督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有关职务人选任免名单。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长和理事会负责;
2、协调内部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配备专职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并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受省、市消费者协会指导。
经费
第二十二条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工商局和理事单位补贴、会费和社会捐赠支持。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舒城县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