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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201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1-03-18   来源:舒城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805

 

舒城县201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张某制售掺假饲料案
2008年9月,舒城县养殖专业户赵勋汉等六人到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六户蛋鸡养殖户总共饲养近两万只鸡不仅不下蛋,还全部出现体重急骤下降、死亡甚至相互喙食对方的血腥情况,凭经验,他们怀疑是使用的从舒城饲料经销商汪某处购进的同一品牌鸡饲料有问题。受六户养殖户和舒城饲料经销商汪某的共同委托,县消费者协会依法抽样送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饲料蛋白质不达标和灰分含量过大,系伪劣产品。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县消协将该案移送县畜牧兽医局,由于案值较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该局又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查处。
经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查证: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5年开始在巢湖市庐江县开设从新饲料批发经营部,一直向舒城饲料经营户汪某供货。2008年6月27日开始,张某即将自己批发的江苏张家港东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海牌豆粕购进后,雇用民工掺入土灰等杂质,重新装包,用专用编织袋缝口机封口,再批发给舒城经销商汪某销售。至案发时,张某共售给汪某掺假豆粕538包,价值147096元,张某对此供认不讳。
2010年7月,历时三年,在县公安局的不懈努力下,该案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张某赔偿赵勋汉等六户养殖户损失108000元;张某的其他违法所得被依法收缴;张某生产、销售伪劣饲料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舒城县工商局飞霞工商所
查处某商贸中心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0年12月底,县工商局飞霞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舒城城关广厦路某商贸中心仓库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将“双汇”牌香辣 烤肠标注的生产批号为20101013—94—2和20101012—94—1的食品生产日期用剪刀剪下,然后使用直热式打码机重新打上虚假的“20110109”的生产日期。当场发现该品牌香辣烤肠158箱,其中已更改过生产日期的22箱,未拆箱102箱,已拆开正准备更改日期的34箱,已售出42箱,非法经营货值两万元,该中心更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县工商局飞霞工商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双汇牌香辣烤肠162箱,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剪刀和打码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六万元。
 
舒城县工商局查处某医药有限公司
利用商品标价签对商品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舒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并查证:舒城县某医药责任有限公司舒城大药房连锁总店某分店将:康富来牌血尔口服液,外包装上标注“产地:广东佛山,香港康富来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监制。”在其货架的该商品标签上却标注为“产地:香港”;康美瑞牌珍珠美白排毒养颜搭档,外包装上标注“监制:香港美盈国际集团(美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广州美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阳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天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在其货架的该商品标签上却标注为“产地:香港”;“金日”牌铁锌氨基酸和“金日”牌美国洋参胶囊保健食品实际产地福建厦门,在其商品标签上却标示为“香港”;等。
该医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藏秘消痛帖” 假药案
20105月,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械市场检查中发现我县某医药经营企业销售的由天津市XX医疗卫生用品厂生产的 “藏秘消痛帖” 外包装盒标注的产品批准文号为“(2006)津卫防保健字XXX号”,标注的“适用范围”为“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坐骨神经痛、肩周炎、落枕、风湿及类风湿疼痛、腰背肌劳损、骨质增生、跌打淤痛、急慢性扭挫伤、陈旧性伤痛。”还标注了“用法用量”等字样,现场执法人员认定该产品已经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没有取得国家的药品批准文件,为假药。调查发现:该单位于2010311从“合肥XX保健品经营部”购进该产品500盒,购进价格为每盒4.8元,已销售328盒,销售价格每盒6.00元,库存172盒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合计违法货值2793.60元。
该企业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罚没款总计7555.2元。
 
 
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清开灵注射液”案
201052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舒城县某村卫生室进行正常监督抽检时,抽取12盒由河北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120XXX的药品“清开灵注射液”,经六安市药品检验所确认“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定性为劣药。通过票据查询,该卫生室于2010129从安徽省XX医药有限公司共计购进该批药品240盒,购进价15.90元每盒,除去现场抽样12盒,其余228盒已经全部使用,使用价为19.00元每盒,违法所得4332.00元。
药品标准“可见异物”项不受储存和运输条件影响,属药品内在质量问题,应对整批药品进行质量追溯,当事人使用劣药“清开灵注射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该卫生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使用劣药货值一倍的罚款,罚没款合计8854.80元。
 
舒城县烟草专卖局查处徐某销售假冒卷烟案
2010年9月6日,根据举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对万佛镇徐某经营的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徐某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黄山一品(新)硬盒10。2条,黄山(新制皖烟)硬盒2。4条,黄山(红皖烟)硬盒1条,总计三个品种13。6条,案值911。8元。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假冒伪劣卷烟,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快速反应、重拳打击,震慑的违法经营者,净化了我县卷烟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舒城县工商局查处王某销售假冒洗涤用品案
2010年5月25日,舒城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对正在舒城城关某超市推销商品的六安市裕安区人王某的送货车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有重大涉假嫌疑的洗涤用品:“海飞丝”洗发露76瓶;“飘柔”洗发露76瓶;“清扬”洗发露43瓶;“中华”健齿牙膏133支;“奥妙”洗衣粉88袋;“潘婷”洗发露58瓶;“舒肤佳”香皂55块;等。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留了上述物品,并依法送样检测。2010年6月1日,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王某经销的“舒肤佳”香皂、“海飞丝”、“飘柔”、“潘婷”洗发露等商品均不属于该公司产品。2010年6月15日,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王某经销的“清扬”洗发露、“中华”健齿白牙膏、“奥妙”洗衣粉等商品均不属于该公司产品。
王某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县工商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被扣留的假冒商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
舒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0年5月11日,舒城县质监局依据国质检执函[2010]79号文件要求,对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对某肥料经营部销售的江苏一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查该批产品总养分含量不符合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该肥料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库存的6吨不合格肥料进行了没收。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农民存取大米纠纷案
 
2010年9月22日,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舒城县万佛湖镇村民李某投诉:李某称其2000年6月22日,将自家收获的稻谷送到本镇某稻谷加工厂加工,结清了加工费后,按照农村习惯,将暂时用不了的1200斤大米存放在加工厂,厂方出据存条,日后随要随取。其后不久,李某外出打工,而且这一去就是十年。2010年9月,李某回家建房,遂拿出大米存条到加工厂兑取大米,但加工厂以时间太长、合伙人变化等为由,拒绝兑付。
舒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万佛湖消协分会一道展开调查。经查明:消费者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其持有的存条还加盖了当时负责人的印章。但由于时间长,经营者确实发生了变化。被诉加工厂成立于1990年,当时是五人合伙经营,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其他四人陆续撤股,由当时的负责人也即现在的经营者一人经营。由于其他四人是陆续撤股,且时间跨度太大,所存大米债权难以确认,所以,被诉方拒绝兑付。
本案是一起农村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较为典型的在接受加工、存放等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农民收获的粮食、油料等生活必须品,一般要计算好自己一年的用量,多余的才出售。而限于自己的存储条件(如虫害、鼠害等),留下的也都存放在加工厂,随用随取;而加工厂也乐于这样做,就像银行吸储一样,他可以放贷获利,而且还不要付存款(粮、油)利息。但近年来由于经营、拆迁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民所存物品不能兑付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必须忠实履行。
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向被诉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调解,被诉方最终承诺:负责调查核实这1200斤大米的债权,但不管债权落在哪里,都由他负责兑付给消费者,绝不让消费者受损失,消费者非常满意。
消费者协会调解,中奖者喜游世博会
2010年9月,消费者倪某、汪某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购买某品牌酒时喜中“上海世博会二日游”,但与商家联系时却被拍了一瓢凉水:商家说此项活动已于八月底结束。县消协接诉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查明:某品牌酒当时确实做了该项有奖销售活动,但在所有的宣传材料中没有找到活动终止时间的表述,活动主办方也拿不出任何活动终止的证据,而且,当时世博会仍在进行中,根据有关法规,消协认为,商家临时单方宣布活动结束是无效的,商家应当兑现先前的承诺,否则就是欺诈消费者。经消协耐心调解,商家最终及时安排了中奖消费者随旅行社成功出行,喜游上海世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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