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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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尽义务 损失五千

2011-05-10   来源:和县消协   作者:周霁   浏览:2229

 

2011418早晨一上班,一位看似气势汹汹的消费者来到和县消费者协会镇淮分会。在经镇淮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下,消费者才心平气和的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原来其前天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洗衣机当天安装后晚上消费者便使用,由于消费者大意晚上洗衣机水龙头没关就去睡觉了。半夜其听见有声音就起床查看,这时看到家里已成一片汪洋,原来水龙头和洗衣机处的链接管件掉了,而水龙头又没关所以水全部流到了地上,导致消费者家里新铺设的名牌木地板被浸泡,致使消费者直接损失逾八千元。事后第二天早上消费者就去找销售洗衣机链接管件的商家,但商家推卸责任说这并不是他的错,他所销售的产品是没有质量问题的,这件事情是因消费者忘关水龙头所致,所以消费者应自己承担后果。
该消费者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和县消协镇淮分会投诉,望消协能帮忙主张其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消协分会工作人员还了解到该消费者的房屋是新装修完毕准备结婚用的新房,这件事情的发生可能导致其婚期不能如期举行,所以该消费者特别着急。于是镇淮分会的工作人员先安抚消费者的情绪而后和消费者一起立即到其家中查看了现场,经了解到商家在销售该商品过程中未提供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导致消费者安装不规范和消费者在使用后忘关水龙头等情况所致后。镇淮分会工作人员帮消费者找销售商进行交涉,但该商家认为这件事情是因为消费者大意没有及时关闭水龙头导致刚安装不久的链接管件在夜间被高水压的水流冲掉在地的,其销售的产品本身是没有质量问题的,所以不同意赔偿。为使销售商接受调解,分会工作人员对销售商指出其虽然陈述的有道理,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六条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销售商提供产品使用说明的义务。而该起投诉销售商并没有履行其义务所以其对消费者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消费者由于自己大意忘关水龙头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后经该分会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协调最终销售商同意给予消费者5000元的赔偿。至此这起消费投诉在消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历时3天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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