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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不守诺言 消协帮忙解纠纷

2011-05-09   浏览:2308

    2011年5月6日,池口消协分会终于成功地帮助东至县农村消费者何先生调结了一起因某房地产公司不遵守诺言,导致他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投诉。
  家住东至县农村消费者何先生于2010年3月31日在贵池区某房地产商购买了一套住宅房,面积为172平方米,购房款为28.66万元,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时,该房产公司业务员吴某告诉他农村户口购房办理房产证契税(2%)全免,还可获得40元/平米的补贴。
  何先生随即给该房产公司业务员吴某留下了两个电话号码,请求吴某一定要及时通知他来办理房产证。吴某也承诺将会给何先生打电话并转告有关办理房产证的事宜。之后,夫妻俩便南下深圳打工。从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何先生曾多次电话与吴某联系,要求其务必及时告知他办理房产证。吴某每次都非常诚恳的 答应了他的要求,但何先生一致未接到吴某的电话。2010年12月31日上午,何先生又打电话给吴某,询问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吴某这才如梦初醒的告诉他,相关部门的房产证已开始办理了,但十分遗憾的告诉他,农村户口购房享受的契税全免和40元/平米的补贴的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将全部取消。远在2000多里外的何先生根本来不及回家办理了,便非常气愤的责问吴某为什么不及时打电话通知他,吴某回答说,他所给的电话号码储存在自己的手机里,而其手机丢失了,没有办法通知他,并且强调说,打电话通知办证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此事公司另有专人,如此推卸责任。
  2011年1月25日,何先生投诉说,因办理房产证相关政策的调整,使他蒙受了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他在外地辛苦打工的半年积蓄,实在另他寒心!而造成这笔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就是该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吴某不信守诺言失职造成的,因此,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他1.2余元的经济损失。
  池口消协分会会长叶旺春接此投诉后,非常重视,及时带着投诉人何先生来到该房地产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调查了解具体情况,证实何先生投诉的具体情况属实。但对何先生的赔偿要求都不予答应,理由是,办房产证造成何先生的经济损失并不是他们的错,因为他们公司也不知道2011年池州市房管部门办证的相关政策会调整。因此,他们不愿意赔偿何先生的损失。双方并僵持下来。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任的精神,3个多月来,叶旺春会长不厌其烦,耐心细致或上门或打电话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都各退让一步,在5月6日上午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房地产公司愿意赔偿6000元,何先生表示接受,并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叶旺春会长这才松了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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