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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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频投诉 消协为其解疑惑

2011-05-09   作者: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174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6,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吴某投诉某供电公司营业厅多收一次2010年11月电费,并提供两张电费发票。据吴某介绍说,由于营业厅距离他家过远,加之年龄过大,每次缴电费都是由邻居代缴。本月初,他突然发现2010年11月份的电费发票竟然有两张。一张用电量29度,费用16.39元;另一张用电量80度,费用45.22元。随后吴某多次到该供电公司下属营业厅理论未果,转而向颍上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即时进行调查。经了解核实,消费者提供的两张发票均为该供电公司下属营业厅开具的发票。随后我会工作人员向该供电公司了解情况。之所以出现两种发票的原因是因为该供电公司在20110年11月份更换新版发票,以前每月发票都是月初打印,而现在是月底打印,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月两张发票的现象。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认为该供电公司有义务为吴某提供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该供电公司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造成。并与第二天派工作人员前往吴某家中解其疑惑。
【案情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里明确说明了消费者享有知悉服务内容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十九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供电公司下属营业厅未能多次拒绝解释,侵犯了吴某的知情权。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其他权利往往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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