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临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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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炸伤人消协调解获赔

2011-05-06   来源:临泉县消费者协会庞营消协分会提供   作者:陈娟   浏览:2241

               2011217(农历正月十五),临泉县消费者协会庞营分会接到谷某的投诉。投诉人称,其于正月十三那天在厐营集李某的商店里花60元购买了一盒烟花,到正月十五那天晚上放烟花时,刚一点着,人还没来得及走开烟花就爆炸了,谷某的脸部被炸伤,当日就被送到阜阳市医院治疗,一共花去1万多元钱,谷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赔偿费,但李某不是找不到人就是找各种接口推脱,无奈之下,消费者谷某投诉到庞营分会,请求帮助其索要损失。

庞营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派2名工作人员到受伤人家调查了解,同时联系经营者李某到消协分会与消费者进行调解,在消协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把责任推脱给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不愿意赔偿伤者损失。消保人员给经营者讲《消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是第一责任人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自己来帮助消费者向经销商代表和厂家讨回公道。经过庞营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的耐心、细心、热情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谷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元人民币,双方都很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侵权案,本案中谷某的损失是由产品质量不合格烟花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此案中经营者张某和生产厂家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此,临泉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烟花爆竹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家购买,还要记得索要发票,燃放时仔细阅读燃放说明,这样才能更安全,更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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