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通告
近年来,餐饮服务企业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已成为“行业惯例”,被广大消费者指为被强制消费,成为近年来消费投诉热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餐饮服务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法律保护,餐饮服务企业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的相关收费告知,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无效告示。工商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餐饮服务企业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叫停餐饮服务企业有偿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10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企业应向消费者无偿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禁止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
二、对餐饮服务企业违法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