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9日,消费者朱某在颍上县城某快捷宾馆住宿,结账时收银员以“又不用于报销”为由拒绝开发票。为此消费者拒付住宿费而与经营者引发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朱某遂投诉到颍上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即时进行调查。经了解核实,经营者未给消费者投诉人开具发票事实存在。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该宾馆拒开发票的事实进行说服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并要求经营者立即为消费者开具住宿发票,且当场向其赔礼道歉的建议。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为消费者补开发票。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拒开发票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朱某接受服务后,提出开具发票要求却遭到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说明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针对一些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发票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证据,也是服务的基本凭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承担基本义务的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出具发票涉嫌逃避税收和转嫁责任风险,并使国家税款难以足额入库。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因没有报销渠道往往忘记索要发票,这不但让商家逃避了税收和责任风险,也为自己日后的维权设下了阻碍。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发票是证明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之间发生关系的重要凭证,作为消费者需要养成消费后及时索要发票的习惯,以免产生消费维权困境。消费者不可以无报销渠道,而放弃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