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查处一起侵权“郎”酒案
2011年1月25日,阜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阜南县××有限公司经销的盛世郎(1868)白酒和富贵红花郎酒外包装箱、酒盒包装上均突出使用汉字“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从阜阳一经销商处购进四川省古蔺县×××酒厂生产的盛世郎(1868)白酒150箱,富贵红花郎酒50箱,当事人经销的盛世郎(1868)白酒和富贵红花郎酒在外包装箱、酒盒及酒瓶上均突出使用 “郎”字,且“郎”的字型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在第33类酒的第230457号注册商标“郎”字音、字型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11年3月25日,阜南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 一、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商品180箱;二、罚款22400元的行政处罚。
(孟庆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