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加收发票费?阜南县消协说“不”
食客到餐馆就餐后索要发票被告知要加收10%的发票费,消费者“被”收费,投诉到消费者协会。阜南县消费者协会调查后,对这种“转嫁”收费行为说“不”。
不久前,消费者李先生因公务在一餐馆宴请两位朋友,结帐时菜单显示183元,李先生付清钱款,叫老板开具一张发票,老板说,开发票要加收10%的发票费,要再付19元。开发标要收发票费,李先生头一次遇到,当即表示议异。但餐馆老板说,店里就是这样规定的。因有朋友在场,李先生不便过多争执,就叫老板在菜单上注明“发票19元”这几个字,带上菜单,放弃了索到发票的要求,与朋友一起离开了该餐馆。
第二天,李先生带着菜单来到阜南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某餐馆自定规则,编造理由多收消费者的费用,剥夺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权利,请求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就走访了某餐馆,餐馆老板承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老板解释说,餐馆开具了发票就要向税务部门交10%的税,谁要发票当然谁就要负担相应的税钱。
“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时要额外加收10%的发票费,有无法律规定?”,就这个问题,县消协向发票的管理部门,也是消协理事会成员单位----县地税局发出了查询函。税务部门回函:地税机关没有任何规定加收10%的发票费。经营者要求消费者额外加收10%的发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部门分析产生这种加收发票费行为的原因是,经营户经营的实际收入远大于向地税机关申报的领购的发票收入,领购的发票不足以供应消费者索取。其要求加收10%的发票的目的就是迫使消费者放弃索取发票,以隐匿经营收入,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了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此餐馆所谓的谁用发票谁交税的说法于法无据。就此,消协工作人员向某餐馆老板宣传了相关法规,同时工作人员从经营者自己开具的菜单入手,比如一盘花生米标价6元,一盘萝卜、黄瓜段标价6元,明显价格中已含有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费用。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法规解读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分析,餐馆老板承认自己的发票不够用,想以此能糊弄客人不要发票就算了,没有认识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是自己的学习的不够,表示立即改正这种做法。当即餐馆老板向李先生表示了赔礼道歉,补开了183元的发票,并表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