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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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出现故障 消费者与销售者应共同委托鉴定

2011-05-04   浏览:2111

手机出现故障  消费者与销售者应共同委托鉴定

 

 近日,太和县消协连续接到几起有关手机质保期内出现故障,销售者将故障手机返回厂家或者内部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为手机为消费者人为原因损坏不能免费维修。消费者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不认可。最终投诉至消费者协会。

2010826日李某在一家商场购买手机一部,于201133号手机出现手机不能充电的故障。李某认为不能充电应该是该手机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而且手机尚处于质保期间,商家理应给其进行免费维修。但商家辩称:手机是否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自己的只有送检到检测部门鉴定才知道。李某认为手机充电接口每次充电必须进行插拔过程,现手机不能充电只能是手机质量问题。双方互不相让。

半个多月后,手机送检报告发回来交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李某大为不满,手机是商家协议委托的一家合肥的鉴定机构。该鉴定结论只有一句话,手机充电接口不能有效充电系人为原因造成,不在三包范围之内。令李某不满的还有,该鉴定结论连鉴定机构的盖章都没有,权威性荡然无存。“我一直是小心翼翼地使用新买的手机,怎么可能是人为损坏?”李先生对该手机鉴定中心给出的鉴定结果无法认同,他认为手机厂家指定检测点的作法有违公平。“手机商家作为当事的一方,怎么可以让他们指定人来检测?这明显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霸王潜规则,如何让我们信服?

消协人员认为: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点。商家在手机出现问题送检前应当征询消费者的意见。但实际情况却是商家指定维修点做质量检测,这形成了一种潜在的格式化。更为公正的应该是设立具备资质的维修点作为第三方对手机的质量做出鉴定。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家主张手机是由于消费者的人为原因造成的,那么商家就应该拿出权威的鉴定检测报告,且该鉴定检测报告事先应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约定好,出具具有技术参数的双方都认可的报告。本案中,商家在鉴定检测之前未征得消费者的意见,且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的技术参数和可说服性,故不能认定手机是由消费者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商家应该为消费者免费进行维修。

近日,商家已经承诺,免费为李某进行手机维修。太和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再出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和商家进行协商约定指定的双方都认可满意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以免出现手机检测鉴定意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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