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祁门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修理手表受损投诉案件。
2011年4月27日,投诉人汪某某到祁门消协投诉:因其“浪琴”牌手表(价格680元)镜面内有水汽,到许某某店内进行修理,修理费40元,当投诉人汪某某去领取时,发现该手表玻璃镜面边缘有破损,表圈上有多处划痕,要求修理人许某某予以赔偿损失未果,请求消协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接到投诉后,祁门县消协工作人员于2011年4月29日对此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投诉人汪某某的投诉情况属实,遂召集双方调解,对双方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宣传,并指出被投诉人应承担的责任。经调解,被投诉人许某某同意在退还修理费40元的基础上,赔偿投诉人汪某某损失费50元,并表示歉意。双方表示满意。
在此祁门县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对商品进行修理时应当到具有修理资格的正规店内修理,并向经营者索要相关的发票或相关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