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下午,家住祁门县历口镇河东街的许某和歙县城关镇的徐某等一行四人来祁门县消费者协会,反映他们在2011年3月25日从黄山市歙县某厂各购得1台多功能茶叶加工一体机,价值共两万多元。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异常,但到了4月16日发现其加工出的茶叶与同等茶草经其他机器加工出的茶叶,在感官上有较明显差异,导致在销售过程中价格比同等茶叶低,损害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三名消费者与厂家负责人徐某联系,希望退货,厂家以机器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且许某等三人未经厂家的同意擅自改变烟囱的形状和长度,只同意修理不同意退货,于是许某等人到消协请求帮助。
消协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购销双方的陈述,基本掌握了案情。综合双方的陈述,工作人员就有关关键点向双方询问,进一步了解了如下情况:1、厂家在销售机器时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产品证书以及“三包”凭证(厂家解释为消费者未向其索取,故未提供);2、机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异常情况和质量问题(此情况经消费者证实);3、经这三台茶叶加工机加工的茶叶在色泽等感官上的差异是因为各地区茶草质地的不同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证实);4、购机方在未经厂家的任何许可擅自改变了机器烟囱的形状和长度(购机方予以承认)。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资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工作人员认为此购销合同购销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合同继续履行达不到双方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消费者购买机器是为了加工制作茶叶,现机器加工制作出的茶叶非人为原因达不到购销双方最初订立合同约定的行业常规标准),且时下正值茶叶制售旺季,长时间的反复修理会严重影响购机方的经济利益,在对双方依法进行说服教育并给出调解意见后,购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购买方退还三台机器,厂家以7500/台(每台扣除1000元的折旧费),三台共计22500元退还购买方,协议于2011年5月1日前履行。
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1、购买产品时应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及有关凭证和证书,经营者应依法提供,不能因消费者未索取而不提供。2、在购得商品时应及时查验、试用,有问题尽早发现,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和减轻双方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