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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市场调查报告

2011-04-20   浏览:6318

旅游消费市场调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活动,提升服务的质量,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完成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秘书处制定的目标任务,肥西县消协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于414417从合肥赴桂林进行体验式旅游服务市场调查。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餐饮住宿服务缩水

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准四星级标准,但实际提供的只是普通的住宿条件,有的住宿条件甚至是太简陋,缺少桌椅、衣橱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宾馆服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当游客被困电梯近1小时后,宾馆人员和旅行社没有表达歉意并且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补救行动。用餐环境不够卫生,饭菜样式单调,中餐和晚餐的菜式基本相同,顿顿吃同样的饭菜,有些倒胃口。

(二)消费价格不透明

1、诱导性欺诈消费普遍存在

许多景点都有免费拍照服务,先是声称免费赠送二寸小照片,等照片出来后,拿着收费照片要求顾客购买,顾客购买后,方赠送小照片,这明显属于附义务的赠送。若消费者不购买,免费照片往往拿不到,服务人员甚至会使脸色,让游客很难为情。一些景点还会安排各种免费游戏,但游戏过程中往往穿插收费项目,令游客不得不花钱做完所谓的免费游戏。

2、不出具票据

     坐船没有船票,景点不给门票,当游客主动索要时,导游以各种理由推脱,有的景点甚至仅仅数一下人数。门票上也没有标明价格,旅游合同上写着“桂林报价为综合打包价格,未能做到明码标价。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旅游景点不提供票据,游客一旦受到损失,索赔就非常困难。

(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游客只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合同,但对地接旅行社了解甚少,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或索赔;游客出发前,旅行社没有告知入住宾馆和饭店的名称、服务标准、地理位置;合同上仅设有旅游线路,游客不知道景区的地理位置、质量标准、风景特点,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明显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地接旅行社也未告知行程安排,仅仅在将去下一个景点时才告知目的地。消费者始终处在被动茫然无法自主选择的境地。

     旅行社仅设有二日游或三日游的线路,没有把景区的景点详细列出来,供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只能选择旅行社的服务产品,不能自由的选择旅游景点,消费者的选择权明显受到限制。

(四)旅游服务质量不高

    旅游景点安排不够合理,景点雷同,如看完了一个溶洞,又看一个溶洞,令人审美疲劳。有的景点就是一棵树,或是一小片不太美的水域,却要驱车几十公里,用将近一个小时的车程前往观看,有利用门票便宜的景点故意浪费时间的嫌疑。旅游服务时间缩水,合同上标明“环游一江四湖约1.5小时,实际旅游时间1小时。

导游素质不够高,文化底蕴不够深厚,讲解只是简单的介绍,缺乏丰富详实的资料印证,或是对景点历史渊源的讲解;同一个景点不同导游的讲解语言却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讲解内容不够生动丰富。  

(五)签订合同的双方地位不平等,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

旅行社任意扩大免责范围。如“旅游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如交通延误、自然灾害、政治)因素造成滞留及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旅行社只负责协调。”“旅行社可据实际情况或天气对先后顺序进行调整。”、“用餐当地灵活安排”,扩大了旅行社的权限,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未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消费者是可以选择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但合同中却予以忽略。

无视消费者的利益。如“游客自愿放弃或者持有老年证、导游证、军官证等门票费用一律不退。”持有老年证、导游证、军官证等免交门票费用,是消费者的权利,旅客没有消费,旅行社却照收不退,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再如“行程内所含景点门票及餐费,由于客人自身原因未能产生的费用,我社视为自动放弃,费用一律不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求旅行社利益最大化,漠视消费者的利益。合同上写着“正餐10人一桌,九菜一汤;人数不足10人,菜数略减”“如我社收客满12人,当地则为独立成团操作”,游客12人方能独立成团,但饭菜标准却以10人为标准,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二、对策和建议

1、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出台强制性的政策,要求每个旅游景点必须设立明确标志,标明服务类型和服务价格,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坚决杜绝经营者串通欺骗。并要求旅行社和景点一经收费,必须主动开具票据,着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等级评定,对酒店实行授牌制,严格划分酒店的档次,让消费者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2、强化建设,提升内涵

   要加强旅游景点的硬件建设,畅通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加强旅游设施建设,提供多样化的旅游体验方式,创建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优化旅游线路,丰富旅游的人文内涵,突出地方特色、民风民俗和山水意蕴,打造自然和人文相得益彰的旅游文化。

3、扩大宣传,加强教育

旅游产业是朝阳产业,既是城市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也代表着城市形象。应该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扩大旅游景点的知名度,树立城市形象。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4、建立监督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在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设立醒目标志,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肥西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关云艳    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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