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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全防护要明确约定

2011-04-19   作者:宁国消协:彭国政   浏览:3555

 

消协提醒:小区安全防护要明确约定

 

近几年,我市许多住宅小区都建立了物业管理,使业主的环境安全大有改善。但是,从市消协及有关部门受理的消费投诉来看,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常在安全防护方面发生纠纷。一些业主轻信开发商售房时的承诺或完全依赖物管护卫,而一旦家庭财产出现失窃,业主、物管甚至开发商之间相互扯皮,难究其责。

据了解,小区住户财产被盗的情况较为复杂,而目前实施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对责任方没有明确的界定。为此,市消协咨询了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醒业主和物管企业:
    一、双方协议约定要明确,物管企业安全防护的范围、责任要具体,签订的协议必须要认真履行。业主不要完全依赖物管公司的安保,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生安全事故时除了向物管反映外,要及时向公安报警。

二、物业公司应尽到对小区的基本安全义务,如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物管公司发现小区住户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报警,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案件。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被盗等安保事故减轻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如确保专人巡逻,对于进出小区的车辆都进行必要的登记和询问等等。否则,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失窃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确实发生了物业公司由于疏于管理,对小区车辆进行赔偿的案例。例如物业公司规定,对车辆进出小区,由物业公司发放出入凭证,限定车辆只能认人(即车主或由车主委托的人)驾驶放行等措施进行了管理,那么此时小区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如果未尽到上述的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宁国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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