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肥东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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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1-04-19   来源:肥东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5907

        第一章  

第一条:肥东县消费者协会是肥东县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政府机关的委托,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会在肥东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肥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并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权益。本协会工作受省、(市)消费者协会指导。
第二章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本协会职责范围: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答复。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7.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8. 针对不同时期对商品质量和服务中存在的倾向问题发布消费警示。
9.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设立投诉站(点)。
 第三章   
第五条: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体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宣传部门、事业单位私营业主等社会各界有关方面的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理事应当热心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办事公正,能联糸群众。
理事会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听取审议消协工作报告,对县消协组成人员的选举、更换与增补进行表决。
第六条: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的,由理事所在单位及时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上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增补和更换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设立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第八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会长主持。
第九条: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分会任期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成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其工作受县消费者协会指导。
第十一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开展工作,设立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来自县财政拔款、工商局补贴、理事单位缴纳会费、重大活动社会捐赠支持。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章程巳经肥东县消费者协会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肥东县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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