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镜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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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意见函

2011-04-15   作者:区消协   浏览:3670

 

各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工商局所属省消费者协会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函》(财非税函2010776号)关于同意消协收取的“捐赠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精神,为缓解消协经费紧张的现状,保障消费维权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消协工作的实际状况将按照《关于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通知》规定和区消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现将意见函如下:
1.区消协接受社会捐赠一律入省财政预算管理;
2.坚持自愿原则,不搞摊派和乱收费行为;
3.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省消协统一下发的非税收票据和捐赠票据;
4.非税收入所得经费不低于70%用于支持基层消费维权活动,不高于30%上缴省消协集中使用;
5.对捐赠款项数额较大的单位、个人,在2011年召开的镜湖区消费者协会换届选举大会上推选为镜湖区消费者协会第二届消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侯选单位(个人)。
希望你(单位)收到意见函后能积极响应,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努力做好消费者协会工作。
你(单位)是否参与社会捐赠,请在近日内给予回复。
 
 
 
联系人    周能颖 陈德武
联系电话  3874459 13605530818
邮箱      13605530818@139.com
 
 
镜湖区消费者协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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