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汪某在我县正大广场移动公司购TCL手机一部。应当时未试用,随后发现通话声音不清,伴有杂音。10日到该公司要求退货。当班的服务员也承认通话效果有问题。可经过该公司指定的芜湖汉邦售后服务公司检测,认为用户反映故障不存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在2010年8月23日受理后,随即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通知移动公司繁昌分公司售后负责人到消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会要求商家提供了商品检测报告书,并向售后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三包规定等有关规定后,售后服务负责人同意给消费者换一台新机。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移动电话故障引发的纠纷。汪先生所购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售后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进行换货或退货。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手机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手机投诉也是近年投诉比较集中的案件之一。
繁昌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