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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2011-04-12   浏览:3889

首先解释三个名词:定金、订金和预付款

    定金: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可作为证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具有违约惩罚性,即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法律上对订金的约定是不明确,也不规范的。一般视为“预付款”。即使订金支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返还订金。

 

    预付款:合同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未能履行,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预付款都应如数返还。由上所述,订金和预付款在法律上的效力差不多,定金在合同中运用较广泛,它能更好地约束双方履行合同。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不得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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