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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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消费警示

2011-04-11   作者:魏林娟   浏览:3506

 

一年一度的春播生产即将开始,为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农民朋友解除购买农机产品过程中的困惑,望江县消费者协会根据国家六部委于1998年3月12日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农用机械时应注意的几个“时间”。
1、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障碍,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2、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3、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4、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该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5、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6、选购农机配件时要“三看”:一看是否有营业执照;二看配件有无合格证和生产厂家;三看维修部有无良好的信誉。且勿贪图便宜买了残次配件,耽误生产。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以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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