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消费者来到消费者协会对东至某营业厅进行反映:“上个月就用手机浏览了几次网页,上网费用居然达到255元,收费太不合理了”。原来消费者2008年在东至某营业厅购买了一手机卡,其中有一项手机上网的服务,当时也没注意,到2011年3月份的时候因为需要,通过手机上网浏览了几次网页,缴费时发现上网费用居然花费了255元,遂与该移动营业厅交涉,未果。
接投诉后,东至消费者协会尧渡分会工作人员随同消费者来到该营业厅了解情况,在营业厅消协工作人员对该手机和手机卡进行测试,在测试中发现消费者的手机上网时,上网流量数据未出现不正常情况,随后又对其收费标准文件进行查看,发现2009年前开通手机上网用户收费标准为1KB/分,2009年后开通手机上网用户收费标准为1MB/元,2009年后出台的新收费标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也没有对2009年前开通手机上网用户收费标准进行更改,导致2009年前开通手机上网用户费用是2009年后按新标准收费用户费用的10倍左右。
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真宣讲消法知识和耐心调解下,该营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愿与消费者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使消费者满意,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完成此次调解。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之一。消费者协会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利了解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相关信息和价格,并对不平等条款进行投诉;并提醒广大经营者,经营者在出售商品和服务时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不得订立不合理的条款和规定。
(尧渡:周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