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泾县消费者协会义务律师汪雪峰免费为消费者曹迎春代理诉讼,经泾县人法院开庭调解,获得了4000元赔偿。
2010年8月泾县消费者协会黄村分会接到丁家桥镇小岭村村民曹迎春投诉,称:2009年12月在丁小全处以300元购买电视机一台,2010年7月24日上午,其将子陈超一人放在家中外出洗衣,电视机发生燃烧,致其子陈超受伤,入院治疗,同时,家中财物受损。后经泾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十月七日泾公消火认字【2010】第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电视机带电情况下发生故障引发火灾”。我会遂找到丁小全调查了解,丁称该电视机是在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勇杰)购买。我会又找到昌勇杰调查了解,但昌拒绝承认卖了电视机给丁小全。县消协找到丁小全与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均以电视机不是自己卖出为由拒绝给予赔偿,泾县消协无法进行调解,决定终止调解。
终止调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泾县消协联系义务律师汪雪峰律师免费为陈超、曹迎春代理诉讼,以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丁小全和泾县昌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分别付给陈超、曹迎春1000元和3000元赔偿的协议。此次消费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