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黟县消协经过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11年4月4日晚,黟县消协接到一张姓游客的医疗消费投诉。称其4月4日上午,因身体不适到西递镇卫生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感冒引发高烧。医院依照病情开具了静脉注射等医疗手段和药品,为期三天,总计费用为172元,张某一次性付清。4月4日晚,经过治疗,其身体状况有了一定好转,但因学习原因需立刻返回学校,无法在西递镇卫生院继续治疗,故向院方提出:要求退还余下两天的未治疗款项。西递镇卫生院表示由于已经出具发票,无法在电脑系统中进行修改并退款,于是向张某提出可以将余下两天的药物带往异地继续治疗。双方协商不成产生争执,张某向消协求助。
接到投诉后,黟县消协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了张姓消费者的诉求,并就此事展开调查。4月5日上午,消协工作人员陪同消费者来到西递镇卫生院,联系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院方负责人称,张某治疗期间,院方并无违规及诊断错误,且本单位无此类退款规定,无法接受张某的要求。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医疗服务属于消费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医疗服务有别于一般生活消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患者具有自我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即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事前愿意表示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但是根据等价原则,张某应付给院方已治疗的费用。4月5日上午,经黟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西递卫生院同意退还张姓患者医药费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