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霍山县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经霍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赋予的权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六安市消费者协会、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霍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联系地址: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北路工商局,邮编:237200,联系电话:0564-5031315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盒间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组织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和名优商品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以消费者家庭为主要对象;团体会员是以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为主要对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年满:18周年以上的城乡广大消费者;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消费者本人向所在地消协分会递交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二)由消协分会讨论通过后,发给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由单位或企业代表出具正式文书申请,并附送人员名单,入会手续同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各种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无偿权;
(四)向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协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并收回会员证。退会会员可以在得到批准后重新入会,直接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改过,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邀请担任本团体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任免、递补理事会工作人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拿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享有较高声望及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升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