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萧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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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201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1-03-29   作者:萧县工商局   浏览:5210

    一、圣泉乡某个体户销售假冒“沱”牌白酒案
    201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圣泉乡执法检查时,发现个体户孙某涉嫌经销假冒“沱”牌白酒。我局依法将孙某店内涉嫌假冒“沱”牌白酒27件予以扣押,经“沱”牌注册商标持有人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萧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圣泉乡某个体户销售冒牌“爱玛”电动三轮车案
    2010年6月6日,我局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美林娜(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的举报:在萧县境内发现假冒“爱玛”电动自行三轮车,执法人员对圣泉乡个体户孙某经销的涉嫌商标侵权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经“爱玛”注册商标持有人美林娜(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定书,认定孙某经销的“爱玛”电动车为侵犯“爱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萧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孙进行处罚。
   

    三、王寨某个体户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0年元月,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寨镇吴某经销的E93#乙醇汽油及-10#柴油依法进行了抽样,经法定质检部门检测,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萧县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四、杨楼镇某个体户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0年4月27日,我局接上级局转来举报,反映杨楼一化肥经营户销售的某复合肥料为劣质肥料。我局立即对该肥料依法进行抽样,经法定质检部门检测,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销不合格肥料之行为。萧县工商局依法没收其劣质化肥25.48吨、罚款3.8万元。

 

    五、杨楼镇啤酒瓶炸伤人案
    2009年7月月1日,萧县工商局 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投诉,杜楼镇丁庄村民董某被啤酒瓶炸伤脚部,伤口缝合5针,求助12315为其维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为消费者维权的第一手资料。经调查后认为,啤酒厂家使用超期“服役”的啤酒瓶(啤酒瓶底部生产日期为2006年),厂家有一定责任。我局立即与厂家取得联系,通过调解,厂家赔偿了消费者860元的医疗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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