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作者姓氏笔画排序)
某购物城连锁店销售过期名牌豆奶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陵阳所 宁慧玲
2010年7月30日,青阳县工商局陵阳工商所检查发现,青阳县某购物城连锁店正在销售的2箱名牌豆奶盒顶和盒底分别标有不同的生产日期。经查:经营者和供货商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对已涂改生产日期并且已经超过保质期的54箱名牌豆奶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截止案发时止,该购物城连锁超市以每箱3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名牌豆奶26箱、赠送26箱,食品货值共计972元,获利52元。青阳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过期豆奶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吴某加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米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庙前所 黄萍萍
2010年10月24日,青阳县工商局庙前工商所接举报查获,某米厂的经营者吴某擅自以0.3元/条的价格购入标注有“三范®”、“池州市著名商标”标识和“池州市三范米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回收大米包装袋78条,并使用77条上述包装袋包装自己加工的大米,未及销售的17袋大米和一条包装袋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青阳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17袋侵权大米、1条大米包装袋和罚款7000元的处罚。
安徽省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店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大米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消保股 章蕾
2010年11月1日,青阳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检查发现,安徽省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店摆售侵犯“泰国香米”注册商标的大米8袋。经查:当事人安徽省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青阳店,分别于2009年2月、4月、12月以及2010年1月从杭州、铜陵分批购进4款泰国香米535袋,已销售了527袋,尚有8袋未销售。经营额共计22147.5元。该局联系 “泰国香米”注册商标所有人是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后,泰王国驻华使馆商务处致青阳县工商局的回复函中明确表示泰国商务部外贸厅没有授权任何中国企业来使用这个商标,此商标归泰国商务部外贸厅所有。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种大米的包装袋上使用“泰国香米”、“泰香妃泰国茉莉香米”和“泰国香糯米”商品名称与泰国商务部外贸厅注册商标“泰国香米”近似,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青阳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8袋侵权泰国香米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
青阳县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消保股 章蕾
2010年1月14日青阳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在充分准备掌握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批准后,对青阳县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的“25发春雷响”花炮依法进行产品质量随机抽样检测。2010年1月29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10年1月6日,青阳县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从江西省上栗县某花炮厂以100元/件的价格购进“25发春雷响”花炮200件,部分摆放在公司批发部对外批发销售。2010年1月14日青阳县工商局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10年1月29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在等待送检过程中,当事人以110元/件的价格将上述花炮全部批售完毕,获利润2000元,总货值22000元。青阳县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和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处罚。
青阳县某食品超市销售实际生产日期被涂改且超过保质期
食品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消保股 章蕾
2010年9月1日,青阳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青阳县某食品超市销售的名牌夹心硬糖外包装的生产日期有涂改,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将7袋超过保质期的名牌夹心硬糖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8月26日购进某名牌荔枝味、话梅味味、柳橙味、提子味、草莓味、青苹果、薄荷味夹心硬糖各10袋。上述7款夹心糖果外包装上实际的生产日期被涂改,实际的生产日期位于外包装右下方标注的“生产日期”字样下方,已被人为擦掉但擦痕仔细辨认仍可见,而涂改后的生产日期位于外包装上方封口处,字迹清晰,墨色重。上述7款夹心硬糖进价均为2.2元/袋,销售价均为2.5元/袋,截止案发时,对外销售了各9袋,获违法所得18.9元,货值金额175元。青阳县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夹心硬糖、违法所得18.9元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包某销售假冒口子窖白酒案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城关所 谢建民
2010年2月5日,青阳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举报在当事人包某的送货车内,查获2件五年口子窖白酒,每件6瓶,每瓶净含量400ml,该瓶体上‘口子窖’字体颜色与正品差异明显。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包某经营的个体宾馆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瓶和车内同样的五年口子窖白酒。经查:2010年元月当事人包某从某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安徽口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年口子窖白酒3件,每件6瓶(净含量400ml,酒精度40.8%vol)。每瓶进价为60元,每瓶销售价为85元,而同期正宗五年口子窖白酒市场销售价均为100元/瓶,截至2010年2月5日案发时已销售该口子窖白酒5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13瓶五年口子窖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不是我公司产品系假酒”。该批假冒五年口子窖白酒货值金额为1800元。青阳县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假冒口子窖白酒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花炮爆炸两不悦 及时调解把事圆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木镇工商所 仓峰
2010年11月17日,一名姓马的消费者电话申诉称:“2010年11月14日自己花80元在乔木街道江某超市购买的礼炮点燃后从中间炸开,庆幸的是燃放人员躲闪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花炮爆炸巨大的响声使其产生严重耳鸣并到县医院就诊。随后自己到江某超市要求赔偿损失,江某却置之不理故申诉。”接到申诉后,青阳县工商局木镇工商所迅速赶到事发地点——乔木乡某酒店和乔木街道江某超市了解相关情况。个体超市的经营者江某辩解:“发生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作为商家也不愿意发生此类事件,且店内的烟花爆竹都从正规渠道进货的,故不愿意赔偿。”工商执法人员查看了其进货发票和剩余产品,没有发现同批次的烟花,无法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抽样检测。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找到有关经销商及其生产厂家调查调解,最终超市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购礼炮货款80元并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800元。
切实维护农民朋友权益 12315倾力调解挽损失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陵阳工商所 宁慧玲
2010年4月28日,陵阳镇杨梅村农民林某在青阳一农机店购买了一台天鹅牌151号旋耕机,而5月29日使用其耕田时就发现转动异样,变速箱盖破裂,当即联系卖方为其修理,修理两次后机器仍不能正常使用,卖方以需从厂方更换机件为由迟迟未予以修理。可时值插秧季节,耽误不得,2010年6月8日林某心急如焚得来到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接诉后立即找到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调查处理,最终由农机经营店当即免费为林某调换了一台同型号价值12000元的旋耕机。
商家口头宣传不认 工商化解家庭矛盾
案例提供:青阳县消费者权益消保股 章蕾
2010年3月份,钱女士的母亲因听信导购员对产品“强身健体”的夸大宣传,在蓉城镇九华西路李某店中以60元/盒购买卫岗乳之宝蒜氨酸口服液,一共花了10080元,其中有40盒放在店中,价值6720元,未取回。6月份销货店主李某对找上门询问的钱女士置之不理,而钱女士的母亲碍于面子不愿意与店主对质。钱女士认为其母亲购买这些保健品,没有什么作用,不应该购买;而母亲则认为子女没有孝心,产生了家庭矛盾。直至7月底老人在观看了一些关于保健品的现场销售的报道,并向工商执法人员咨询得知保健品不能治病进而后悔不已。钱女士及其母亲找到销货者李某,李某拒不承认对产品进行过“强身健体”之类的口头宣传。8月5日,钱女士和其母亲到青阳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一致申诉要求退还放置于店中口服液的货款。钱女士及其母亲不能提供产品有问题的任何证据及购货凭证。青阳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随即派员前往销售商店,查看了该产品的“三证”、检测报告及进销货票证,未发现虚假宣传现象及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李某则辩解:当初已向消费者说明了产品是保健品并不是药品,是消费者的理解有偏差,不同意退款。中心及时找到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调查处理,最终返还给消费者现金6720元。
新大衣干洗变色变形 12315调解获赔偿
案例提供:青阳县工商局消保股 章蕾
2010年1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以6500元购买的“巴宝莉”男士黑色新大衣,1月30日将只穿了2次的新大衣拿到青阳县庙前某干洗店清洗。2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按照约定到干洗店取衣服发现原来黑色的大衣被洗成了花灰色,且原本平整的袖子缩水变形,已经无法再次穿着。而干洗店表示:“自己不是故意将新大衣洗坏的,仅仅免收消费者的洗衣费10元”。双方发生争执,于是消费者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热线,要求赔偿衣服。经过多次调解,使得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责任,最终,已经被洗坏的大衣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退还了干洗费10元并赔偿消费者现金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