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房产中介维权案
(其它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委托无城某中介公司中介购房,与无城一售房户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价值42万元的住宅房,并与中介公司约定中介费2.9万元,中介费包括房产证、土地证等办证费用,同时缴纳了1万元的订金,但到2010年11月17日,中介公司通知王女士房产证已办好,并提出办证费用不够,要王女士补交0.3万元,否则不交出房产证。王女士按约定拒不交纳,要求房产中介按合同规定,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后王女士无奈,要求交0.1万元,但中介公司以费用上涨为由要求0.3万元。双方协商无果,该中介公司拒不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王女士消费者无奈向消协投诉,希望消协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后,对王女士提供的中介合同、相关证件进行了查看,对该中介公司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了约谈,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约定双方当事人见面,进行调解和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房产中间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指出中介公司如不履行合同,将负法律责任。经多次调解,说明双方相应责任,中介公司最终同意按合同履约。王女未增加任何费用,中介公司将相关证件交给王女士,王女士对消协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的案例,在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之规定,企业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如果在消协调解前如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了。通过此案,我们要建议企业要诚信经营,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其法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要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