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无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芜湖市>无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典型案例三(奶粉中出现小虫 消费者依法索赔)

2011-3-2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552

 

奶粉中出现小虫 消费者依法索赔
(食品类)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5日,农民消费者张先生在无城某食品店以每听197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听知名品牌的奶粉,消费者在给婴儿食用时发现奶粉中有丝状不明物,当时也没在意,而在8月30日在冲奶给婴儿吃时,看到一条长约一厘米的白色死虫堵在奶嘴,消费者很惊恐。次日消费者便拿着问题奶粉找到经销商,经销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无奈向消协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因消费者将小虫等有关证据灭失,反映的情况无法证实,同时该营者店中又无该批次的奶粉,经营者也不能明确举证证明该奶粉无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后消协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和处理。从保护农民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利益出发,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消协调解,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向张先生赔偿1袋该奶粉外,另赔偿2袋该奶粉和1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食品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又无法举证证明的案例,此案带有一定的典型性。消费者在消费食品后,即使有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身合法权益也受到侵害,但因许多消费者没有保存了相关证据,或有的证据本身也无法保存,如食品是预包装的,不打开无法知道食品存在问题,只要打开,经营者也不认可相关证据,所以经营者往往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其法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会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此案我会没有按照价款十倍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有关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但又从保护农民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利益出发了进行调解。综合此案调解,我们建议广大消费者消费后要保存好消费证据,妥善保管实物、协议和票据等证据,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维权。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经营中也要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