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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电视机频出故障 消费者依法维权)

2011-3-2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协会   浏览:2306

 

电视机频出故障 消费者依法维权

(家用电器类)

【案情简介】

20104月中旬,消费者肖女士在无城某公司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8000元知名品牌的电视机,使用不到二个月后盖出现1cm左右的裂缝,经厂家维修人员修理后不到一个月又出现裂缝,经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电视,但使用了三天,电视发生故障,不能收看电视,消费者要求调换,经销商表示要修理,不予更换,并久拖不决,消费者无奈向消协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无为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该投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消协进行调解和处理。消协工作人员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有关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消协调解,经销商为肖女士更换了一台同型号、规格的电视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的案例,在“三包”期内电视机频发故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营者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其法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会责任,虽然经过修理后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新的电视,但只使用了三天电视机又发生故障。经营者应依据“三包”有关规定,包修、包换或包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该案的主要依据是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要求调换是正当的。经营者应该为其调换同型号、规格的商品,履行其法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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